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执异10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文化委木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5786756029。
法定代表人:何庆丰,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2302021943042314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华,该公司经理。身份证:230204195410270719。电话13351228799。
申请执行人:黄庆民,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5805052010,电话17790602899。
在本院执行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公司,2016年10月11日,名称变更为成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9)黑02执恢49-2号执行裁定,变更黄庆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公司对本院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黑02执恢49-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公司异议称,请求:1.中止执行(2019)黑02执恢49-1号执行裁定。2.暂缓已扣划的申请人资金给付盛亚公司,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挽回。3.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主要理由是:一、对盛亚公司扣划的2120万元售楼款应给盛亚公司600万元左右,给天***公司返回600万元用于消防民生工程,给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给白春明200万元。因所欠盛亚公司工程款,已经给付895万元,已经不欠调解书中的数额。盛亚公司2017年查封天***公司天和湾小区2号楼198套房产,总价值7000万元以内。二、天***公司开发的工程从2011年至今10年尚未完工、尚未验收,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共4人都因犯罪被起诉,公司财务极其混乱。所以,天***公司请求对冻结的2120万元售楼款项,应与天***公司沟通,对债权人的欠款予以分配。因盛亚公司所建工程尚未最后验收,所以在分配钱款上应尊重天***公司意见,对到市中院要2120万元的债权人,请市中院将所有人召集一起共同研究分配。
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天***公司2015年后支付给盛亚公司(黄庆民)工程款8,951,049.93元明细表、有黄庆民签字的收据、承诺书和保证书、张洪杰农民工抵账房回购部分回购款约定等。
申请执行人黄庆民辩称,对天***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认可,天***公司异议理由不属实。天***公司提交的已给付8951049.93元付款明细表,这个表里所有给其的钱都是2015年8月以后的施工款,都是付给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天和湾小区2号楼工程款,没有一分钱给盛亚公司。2015年2月9日这张收据是其起诉天***公司之前给的80万元工程款,和本次执行没有关系。2015年7月31日这张收据,是天***公司借其5万元,而不是给其5万元的工程款,天***公司财务主管江继林已经证实了此事。2015年12月15日这张收据4649.93元,这是起诉之前的事,是杨双成在2015年9月份入户费。2018年9月7日给付50万元收据,2019年11月1日给付100万元收据,都是给付的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以上这些收据与本案无关。张洪杰农民工抵账房回购部分回购款约定跟其没有任何关系。承诺书、保证书和2016年2月5日、2020年1月24日收条都与本案没有关。2017年盛亚公司申请查封天和湾小区2号楼198套房产,是轮候查封,且抵押权人华融公司是首封,不存在超标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原告盛亚公司与被告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齐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天***公司给付盛亚公司工程款21,237,412.00元,盛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给付方式,天***公司以尚未登记出售的丽景花园小区29套楼房抵顶工程欠款8,573,32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由天***公司协助盛亚公司办理完所有权转移手续(具体楼号见附表)。余款12,664,092.23元由天***公司在出售天河湾小区的售楼款中优先偿还给盛亚公司;三、诉讼费162,543.03元,减半收取81,271.52元由天***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盛亚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黑02执1号。2015年12月30日,依据盛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2执1-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天和公司所有的丽景花园小区A4-3-601、A4-1-601等29套楼房,29处房产实际是28处,其中1处即A4-2-401室属于重复计算房产。本院于当日又作出(2016)黑02执1号执行裁定,裁定将案涉28套楼房,交付申请执行人盛亚公司抵偿欠款8,573,320.00元,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盛亚公司。本院作出的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于当日向盛亚公司与天***公司送达。因当时上述房产未在房产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4月28日,**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向本院出具一份内容为:“关于盛亚公司与天***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2执1号执行裁定中有7处房产有争议暂不能执行,其他22处房产无争议按执行裁定书执行。争议房产为丽景花园小区4号楼010302、010401、010402、020301、020302、020401、020402”的情况说明。28处房产中的7处,于2018年12月10日,由**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区法院)作出(2018)黑0206执恢114-11号执行裁定,将以上7处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另8处房产由富区法院查封拍卖执行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泰来县亿德经贸有限公司。1处与杨清学有争议的房产已退回天***公司现已被富区法院查封。剩余的12处房产也被富区法院查封。盛亚公司至今尚未得到该28处房产。
2017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黑02执1-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6)黑02执1-3号执行裁定,对**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富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款国开行专户账号08150101040013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富拉尔基支行)内的,用于支付被执行人购房款的21,237,412.00元予以冻结。2019年4月12日,本院向富区征收办作出(2016)黑02执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9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6)黑02执1-5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以上账户内的款项。富区征收办向本院提出异议,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黑02执异88号执行裁定,驳回富区征收办的异议申请。
2019年8月5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黑02执恢49号。2019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9)黑02执恢49-1号执行裁定,扣划富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款国开行专户账号08150101040013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富拉尔基支行)内的,用于支付被执行人购房款的21,237,412.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富区征收办向本院提出异议,2019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9)黑02执异259号执行裁定,驳回富区征收办的异议申请。天***公司不服该扣划裁定,以前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哈尔分行)与天***公司、栾士和、隋传吉、周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浦发银行**哈尔支行申请,2015年2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法)作出(2015)黑高立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保全天***公司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天和湾小区,共计784套,总建筑面积为76112.13平方米。2015年11月11日,黑龙江高法作出(2015)黑高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天***公司给付浦发银行**哈尔分行借款本息,天***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时,以78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浦发银行**哈尔分行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受偿部分,栾士和、隋传吉、周洪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月4日,浦发银行**哈尔支行申请执行。2016年1月11日,黑龙江高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黑执1号,执行标的为151,032,728.71元。2017年7月19日,黑龙江高法作出(2016)黑执1号执行裁定,裁定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本院继续执行。2017年10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黑02执285号,执行标的为150,249,730.05元。2018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黑02执285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为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
又查明,2017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黑02执1-1号执行裁定,对天***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天和湾小区B2号楼198套房产、3号楼92套房产进行查封。2017年10月11日,**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查封房源中的部分房屋已在下达裁定之前,作为回购房源用于安置征收回迁户。本案卷宗中并无**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对以上房源查封的回执。
本院认为,天***公司称所欠盛亚公司工程款,已经于2015年给付8,951,049.93元,现盛亚公司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黄庆民予以否认,认为给付的是另一施工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天***公司关于中止执行(2019)黑02执恢49-1号执行裁定的另一理由是,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经查,天***公司已将全部房产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且其债务大部分并未清偿。抵押房产在拍卖后是否能足额清偿另案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尚不确定。天***公司关于盛亚公司2017年查封天和湾小区2号楼198户房产价值7000万元,但本案卷宗中并无**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对以上房源查封的回执,不能证实盛亚公司对以上房产已查封。且即使盛亚公司已查封以上房产,也是轮候查封,尚未生效。因此,天***公司所称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天***公司称对到本院主张2120万元的其他债权人,由本院召集在一起共同研究分配的另一中止执行理由,亦不构成中止本案执行的法定事由。综上,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春山
审判员  赵春龙
审判员  郭秀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