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卧龙湖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
负责人:郭忠华。
被告: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人民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靳凯。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
法定代表人:代东升。
被告:周易,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卧龙湖煤矿、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周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计2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李晓婷
审判员 聂世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梦楠
书记员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