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728号 原告: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路88号香溢世纪花城综合楼A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UUJ0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女,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男,200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女,200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男,2010年1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应并入本院(2022)苏0703民初1727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703民初17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