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沭永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临沭永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8日向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