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永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临沭永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