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镇林荫西路66号建设村5-6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黄峰。
被执行人:仁化县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建设路234号光景建材城1号楼三层3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维轩。
申请执行人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224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到庭称,经被执行人多次催告,申请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完成清场义务,导致后续施工方无法进场施工,案涉工程至今未完成收尾并达到交付条件,案涉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案不应立案执行,并认为其不应当负担执行费及支付相关利息。
本院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向被执行人释疑,告知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已成就,本案立案执行并无不当。被执行人仍不服,并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案号:(2022)粤0224执异6号],要求中止本案执行,暂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粤0224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号:(2022)粤02执复76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粤02执复7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支付4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亦需依法承担执行费用,并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2)粤0224执异6号执行裁定。
后被执行人接受本院调查时称,本案债务系申请执行人承建被执行人名下汇盛豪苑F、G栋楼房的工程进度款,该两栋楼盘设有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存款足以覆盖本案债务,要求法院扣划该账户内款项履行本案债务,不同意本院执行其名下其他监管账户内款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尾号9374账户、农业银行尾号7439账户、建设银行尾号0630-1账户内共计有存款1100余万元,本院已对被执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后查明,该三个账户系被执行人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账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账户内款项的使用及扣划,需征得住建部门的同意,本院遂函询住建部门意见;后住建部门复函称,前述账户内的款项只对“保交楼”续建工程方面进行资金划拨,不同意本院扣划监管账户内款项,故本院未能扣划。
2、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尾号4733账户内存款72494.91元,因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在执案件[案号:(2022)粤0224执794号],该款项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债务。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仁化县汇盛豪苑有在建工程,但目前房产未完成不动产权初始登记,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224执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温志裕
审判员 秦艳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