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百旺西路8号5号厂房B区F382房屋。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南门入口综合楼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雄市新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街道河南村河南三队石牌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与上诉人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新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依据《南雄新嘉置业有限公司***一期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小区1至7号楼的配电工程,并约定了总包干价,但其并未完成7号楼配电工程的施工,现其诉请支付合同内工程价款,则需查明未完工的7号楼配电工程造价数额。一审期间,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未申请对未完工的7号楼配电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期间,经本院释明,其申请对未完工的7号楼配电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同意预交鉴定费。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确有必要对未完工的7号楼配电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查明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应获得的工程价款,另,一审法院还应进一步***同外的南雄***住宅小区供电侧高压电缆敷设项目的实际发包人、产权人等,以***同外工程价款的付款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2)粤02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9.77元、上诉人广东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新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3.78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