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纪洪国与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豆田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2民初1664号
原告:纪洪国,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王,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豆田玉,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原告纪洪国与被告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豆田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纪洪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洪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纪洪国负担。
审判员  张淑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