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房民初字第0443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店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州市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付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