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象山外贸仓库。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天宝,男,该公司员工,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20-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灿国。
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长香路199号(实验小学对面)。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纪雄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