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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484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73764335。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3478-5,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荣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42872-3,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荣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侨谊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920.46元。如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则由两被告承担违约金1800元,原告并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720.46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在2018年11月9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线索。2018年11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不宜处置。2018年12月14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11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由于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实施。
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院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及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路忠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