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4875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296号深业姑苏中心5楼506。
负责人:林和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玲,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南通中南进成建筑装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8号海联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进成建筑装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