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恢63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南进成建筑装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联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江海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邱小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南进成建筑装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江海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崇港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南通中南进成建筑装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恢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风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