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溥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4019号之三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凤凰大厦2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2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