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4019号之三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凤凰大厦2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技城)2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胜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香江新城市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