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玉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玉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27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99号7幢108-1室(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雄,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金玉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2588号5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俞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金玉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玉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汉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玉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艾罗伟
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
人民陪审员  邢雯芝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