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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堂装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执1286号之一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虽有车辆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505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魏 微
书记员  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