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迁国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县(康庭名苑)。
法定代表人:斯杭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4332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9日、7月14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2月9日、7月14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2月9日、7月14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2月9日、7月14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人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2月9日、7月14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因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杭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斯杭松下落不明,故本院作出的司法拘留措施暂未实施。
8、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斯杭松拉入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43323.5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243323.5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延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卫东
审判员 吕书军
审判员 祁凤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支恒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