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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4933号
原告:车士保,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东路7号。
原告车士保与被告***、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车士保未在本院给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车士保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洋
书记员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