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9232号
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T4XJ83R),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马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玉梅,曹联(实习),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835616882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被告: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71269008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通知后,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时间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才冰
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
人民陪审员 陈家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