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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696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叶,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于常州市溧阳监狱服刑。
被告: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原告***诉被告***、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