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江苏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4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自然人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号楼A栋110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明,2020年2月24日,南京聚齐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江苏苏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明伟
审判员  赵珺珉
审判员  陈礼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