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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28-1号
原告:***和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远朝,经理。
被告: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和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
一、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