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1民初6232号
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樊庄村三坛组。
法定代表人:万蛇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君,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 安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