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江苏伟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048号
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2045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实习),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8156769XJ,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万蛇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负责人:汪伟,公司员工。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苏电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如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邱巳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