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048号
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2045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实习),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08156769XJ,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万蛇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负责人:汪伟,公司员工。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苏电联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如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邱巳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