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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g被上诉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
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万东。
原审被告南京成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双岗社区咸墅500号
法定代表人宫成军,南京成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