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7651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765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泰路**。
法定代表人:梅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中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祥来。
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2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752元,由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