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10865号
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梅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华,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其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费用合计740029元,从原告代被告偿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228000元是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146309元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100000元从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265720元从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3日,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与鼎盛老人院签订老人公寓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多笔工程款和材料款。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与鼎盛老人院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系被告借原告资质与鼎盛老人院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约定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后被告无力偿还所欠款项,债权人起诉原告,原告被迫代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代为偿还后,被告未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3日,泰兴市鼎盛老人院(以下简称鼎盛老人院)作为发包方与承建方万基公司签订《泰兴市鼎盛老人院老年公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老年公寓,订立合同时鼎盛老人院支付万基公司88800元,主体封顶支付总价的40%,竣工验收交付后支付至总价的30%,剩余30%工程款第三年结清。合同一式三份,***在鼎盛老人院持有的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将工程的木工劳务部分发包给肖留华、瓦工劳务部分分包给许仕友。
2018年8月30日,鼎盛老人院、万基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鼎盛老人院,乙方:万基公司,丙方:***。甲方和乙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实际施工人系***,乙方未实际参与此工程建设,亦未收取***任何费用,甲方所有工程款均汇至***个人账户。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关于***在鼎盛老人院施工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等经济往来,均与乙方无关…二、工程目前实际已经竣工,如因办理各项验收、验收时所有的整改项,均由甲方和丙方承担相关整改费用及其他费用,乙方不承担所涉及此工程的任何费用……六、甲方和乙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协议,因甲方和乙方之间未实际履行,现甲乙双方自愿解除2016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协议……”。
2018年9月10日,鼎盛老人院法定代表人熊美兰与***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为万基公司实际施工人,老年公寓工程于2017年12月竣工;经双方仔细核算并确认工程总造价为6154180元,其中甩项部分造价为277058元,最终实际决算为5877122元……,***所有在鼎盛老人院施工或用于鼎盛老人院工程的债权债务均由***承担。
2018年5月8日,***与肖留华结账并签订结算清单,扣减误工及损失后双方以25万元结账,***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结清。后鼎盛老人院向肖留华支付款项3万元,余款未能支付,肖留华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留华工程款22万元及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万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肖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60元,由***、万基公司承担…。万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苏12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未按期履行义务。万基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分两笔向肖留华汇款合计228000元,代***履行了给付义务。
2019年7月12日,许仕友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将万基公司、鼎盛老人院、***诉至本院。经调解,各方达成(2019)苏1283民初677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同意本案以36万元结账,第三人***保证于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10万元,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26万元。如第三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36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万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鼎盛老人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保全费2340元,合计5720元,由第三人***及被告万基公司共同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万基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代为支付10万元、于2020年6月22日代为支付5万元、于2020年7月24日代为支付215720元,合计365720元。
为购买商品混凝土,***曾以万基公司名义与泰兴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合同。2019年8月5日,泰兴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万基公司、鼎盛老人院诉至本院,经调解,各方达成(2019)苏1283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经双方核对,被告万基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413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元,万基公司保证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鼎盛老人院尚欠原告货款45万元,被告保证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25万元及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以被告尚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1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泰兴市鼎盛老人院负担3571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万基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汇款46309.5元,合计146309.5元。
原告万基公司合计代被告***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费用740029.5元(228000元+365720元+146309.5元),因被告未返还上述款项,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案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代被告支付了相关款项。被告作为债务的最终承担主体,应偿还原告代垫的费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银行交易明细单、承兑汇票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已代被告垫付740029.5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4002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结合原告代被告履行债务的时间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740029元的利息计算如下:228000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146309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100000元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265720元自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以原告所举证据及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740029元及利息(以2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63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65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利息标准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120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5600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0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