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1310***与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31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沈艳(实习),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8216266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
法定代表人:梅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1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