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1310***与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31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沈艳(实习),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8216266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
法定代表人:梅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21年3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