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1310***与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31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沈艳(实习),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8216266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梅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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