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

1305***与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沈艳(实习),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78216266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宣泰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梅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