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26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740029元及利息(以2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63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65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利息标准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11200元予以退回,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5600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08)。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14日、7月13日、8月22日、10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等银行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本院已于2022年6月15日轮候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地产。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股票、证券等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在(××)××中××被××人××海滨户籍地泰兴市××路××号进行调查,未找到上述地址,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至***名下位于泰兴市××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2022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地产;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