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G。
法定代表人:沈坤,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F。
申请执行人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761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向原告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5253.39元及利息(以1675253.3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1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6、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破307号案件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破产申请。
8、2021年3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90822.1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890822.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苏军伟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