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19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红旗国酒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国际广场1幢1225、12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坤。
申请执行人南京红旗国酒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南京红旗国酒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686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红旗国酒酒业有限公司2228780元及利息损失(以22287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6元,由原告南京红旗国酒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告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6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2274.28元,扣除执行费19037元,余款343237.28元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号牌分别为:苏U×××**、苏E×××**、苏E×××**、苏E×××**。因车辆未能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与先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8、2021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结果与先前调查结果基本一致。
9、2021年5月3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10、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1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4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12、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13、因被执行人虚假申报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本院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
14、2021年11月27日,本院智法电话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663746.00,实际执行到位343237.28元,剩余1320508.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