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产,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审被告:昆山市元坤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市北新村,系个人独资企业。
负责人:***。
原审被告: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江苏荣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
法定代表人:沈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产、原审被告昆山市元坤土石方工程队、江苏戊森晨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