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冀兴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涿州市冀兴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8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涿州市冀兴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冀兴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以上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涿州市冀兴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