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众冠时代广场****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46386E。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宪,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禾盛京广中心******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QEEOT.
法定代表人:夏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怡和国际****91610000762578407H。
法定代表人:任小亭。
上诉人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德军
审判员  岳再兰
审判员  翟 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歆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