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441号

原告: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0层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46386E。

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深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明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F座1单元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QEE0T。

法定代表人:夏玉。

被告: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8407H。

法定代表人:任小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共计181588.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ASHZ001Z0119Q003320T《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聚乐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西安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1588.00元的财产;

二、在前项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本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