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董事长。
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96860E。
法定代表人:葛金帅,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将位于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楼的劳务发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18#A、B、C楼的木工发包给原告,2018年11月10日原告的儿子张学志受原告委托与第二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对18#A、B、C楼的木工进行施工,2020年12月1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325701.55元,结算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25701.55元未支付,对未支付部分劳务费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