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953号
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男,1980年10月25出生,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号,
法定代表人:陈作海。
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