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2436号
原告: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9K3B0T。
法定代表人:张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96860E。
法定代表人葛金帅,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国顺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 三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