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经理。
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96860E。
法定代表人:葛金帅,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