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071号
原告: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德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葛金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花,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北京恒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