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91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帅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帅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28号案件享有的执行案款120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出具(2021)京0106民初359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728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案款120万元。现已保全完毕,但申请人新帅公司提交的财产线索有误,新帅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728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案款1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728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案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