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5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淄博中迪智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中和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304671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8号齐鲁软件大厦508、518、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060916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1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中迪智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