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中迪智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5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淄博中迪智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中和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304671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8号齐鲁软件大厦508、518、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8060916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1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中迪智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济南中迪智业软件集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