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执3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程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祁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程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470元、***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合计226470元。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新区管委会的工程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上述工程款尚未最终结算,协助执行义务人表示待结算后,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协助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