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0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彬,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伶,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祁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伶,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建彬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傲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黄建彬上诉请求:本案事实不清,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彬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建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建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2元,由上诉人黄建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周 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娟子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