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留九庄。
法定代表人:安利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朋,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侯海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