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留九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唐县钟鸣东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唐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认可其与案外人甄俊改签订的在原太行印刷厂面积内为案外人甄俊改盖房并交由案外人甄俊改使用的协议,且一审法院在判决查明部分亦载明该协议,但一审法院却简单认定被上诉人唐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依租赁合同交付土地,并以原太行印刷厂及废品收购厂占地面积总和计算每年租金,而对案外人甄俊改所占用土地亩数未予核实认定,显系不当。因被上诉人与甄俊改所签协议是在涉案租赁合同之后签订,重审时,应重点核实案外人甄俊改在涉案租赁合同所涉土地上实际占用土地的亩数以确认上诉人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租用土地亩数,并依法妥善裁断。同时,为妥善处理本案,请加大调解力度。鉴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县留九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岚
审判员张力
审判员付术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