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4财保3号
申请人**、卢氏县晨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处的应收款511931.82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在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的应收款511931.8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斌
书记员 郭冰冰